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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國內衛星通信規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二日 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電信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國內衛星通信業務,指利用同步衛星及地面站設備,提供用
  戶作國內語音、數據、影像之通信服務。
第三條
  電信機構開放國內衛星通信業務之種類、傳輸速率、時間、地區及方式
  ,由電信總局按衛星及地面站設備情形擬定,報請交通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