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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 廢止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依本規則核准發給之執照,應徵收執照費新臺幣三百元。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附件]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五冊15390-3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