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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規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二日 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電信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交通部所屬電信機構經營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指出租國內電報電路及連接電路所
  需設備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