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電信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交通部所屬電信機構經營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依本規則之規定。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指出租國內電報電路及連接電路所 需設備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