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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廢止

第三章  經營許可 第十六條
  經營本業務者,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股東應均具中
  華民國國籍。
  前項公司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貳億元。
第十七條
  申請經營本業務之許可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營運計畫書,向電信局提
  出。
  前項營運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經營地區。
  二、公司章程、公司內部組織結構,含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暨股權佔
      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名簿。
  三、財務結構
    (一)財務能力證明
          1.已成立之公司提出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暨現金流量
            表。
          2.籌設中之公司提出發起人名冊、全體發起人同意訂定之章程
            、股東名簿、資本總額及實收資本額。
    (二)預估未來五年之資金來源暨資金運用計畫,並提出足資證明之
          文件。
    (三)預估並編製未來五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暨現金流量表。
  四、系統網路編碼計畫。
      前項文件如有欠缺,其情形可以補正者,電信總局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應退回其申請。文件完備者,電信總局應送請審
      議委員會審議。
第十八條
  申請人於預定開始營業時,其基地臺設置數,不得少於全部系統設置數
  之百分之二十五,且全部系統設置完成之時程不得逾五年。
第十九條
  申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審議委員會應為不予許可之建議。
  一、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
  二、申請人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
      事之一者。
  三、申請人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曾因違反電信法第十四
      條或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處罰並執行完畢未逾五年者。
  四、申請人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曾因違反本規則規定經撤
      銷許可未逾五年者。
第二十條
  申請經營本業務之許可案件,經審議委員會建議不予許可者,交通部應
  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其經建議許可者,交通部應通知申請人准予架
  設之許可。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取得架設許可後,應按許可指定之地區與期間架設基地臺網路控
  制及帳務處理等設備。其無法於指定時間內裝妥者,應附具理由申請展
  期架設。申請展期架設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取得架設許可後,應向電信機構申請租用電信機線設備銜接其自
  備之基地臺、網路控制及帳務處理等設備。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於基地臺設置數達全部系統設置數百分之二十五並接裝電信線路
  竣工,經電信機構查驗合格,由交通部發給經營許可執照後,始得依法
  營業。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應就其提供服務之資費,於實施收取資費前先報請交通部核定,
  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對於原核定之營運計畫有變更時,應依本規則第十四條及第十七
  條之規定辦理。
  經營許可執照登載之事項變更時,應向電信總局申請核轉交通部辦理換
  發執照。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變更者,依公司法辦理變更登記後,
  應報請交通部核備。
第二十七條
  本業務之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為十年,期限屆滿前一年,經營者得申
  請重新換發經營許可執照。
第二十八條
  本業務之開放電波頻率、地區、經營者數,由電信總局視電波頻率指配
  、各地區人口分布、工商發展概況及維持通信服務品質之需要擬定,報
  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二十九條
  審議委員會應就經營者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每二年評鑑一次,
  其未依第十七條規定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者,電信總局通知其限期改善
  。
第三十條
  經營者擬暫停或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
  六個月報請電信總局核備,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通知使用
  者。
  前項經營者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時,電信總局應核轉交通部吊銷其經營許
  可執照。
第三十一條
  為避免不同經營者之相鄰基地臺(指不同經營者分別設置之基地臺,其
  天線距離在20公尺以內)發生干擾致影響通信品質,新設基地臺之經營
  者須負責佈放同步信號線路至既設基地臺經營者之外接同步埠輸出端,
  與其外接同步埠之輸入端連接。
第三十二條
  各經營者在同一地點計畫裝設之基地臺無線電頻道數由各經營者自行相
  互協商同意報請電信總局核備,其無線電頻道數最多以十八路為限。
  經營者依前項規定互相協商而無法取得協議者,得報請電信總局核定分
  配。
第三十三條
  經營者設置之基地臺遭受外來無線電信號干擾致發生通信中斷或品質劣
  化情況時,經營者應負責解決改善。
第三十四條
  電信總局為管理本業務之經營,得命經營者按年申報左列報表:
  一、有關業務者。
  二、有關財務者。
  三、有關機線設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