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審議委員會
第六條
交通部為審議開放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設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 話業務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其任務如左: 一、經營者營運計畫之評鑑及其建議事項。 二、本業務經營許可或許可撤銷之建議事項。 三、許可執照核發、換發或吊銷之建議事項。 四、其他由交通部交付審議之事項。第七條
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交通部遴聘專 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人員擔任之。其設置要點由交通部定之。第八條
審議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以一次為限。委員因故無 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任,並得另聘其他人選繼任至原聘期屆滿時為止 。第九條
審議委員會須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為審議事項之決議。第十條
審議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左列人員列席陳述意見。 一、專家學者。 二、有關機關代表。 三、相關業者。第十一條
審議委員會委員應本公正客觀之立場,並以保護使用者及經營者權益為 原則,行使職權。第十二條
參與審議委員會會議人員對於審議事項應保守機密,不得洩漏。第十三條
審議委員會委員對於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 意見載入會議紀錄。第十四條
審議委員會就申請人之系統設備建設能力、財務結構、工程技術能力及 其他營運計畫書規定事項,公正擇優評審並為經營許可之評定建議。第十五條
審議委員會之決議事項,由交通部核交電信總局執行之。 前項執行要點,由電信總局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