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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廢止

第二章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審議委員會 第六條
  交通部為審議開放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設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
  話業務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其任務如左:
  一、經營者營運計畫之評鑑及其建議事項。
  二、本業務經營許可或許可撤銷之建議事項。
  三、許可執照核發、換發或吊銷之建議事項。
  四、其他由交通部交付審議之事項。
第七條
  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交通部遴聘專
  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人員擔任之。其設置要點由交通部定之。
第八條
  審議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以一次為限。委員因故無
  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任,並得另聘其他人選繼任至原聘期屆滿時為止
  。
第九條
  審議委員會須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為審議事項之決議。
第十條
  審議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左列人員列席陳述意見。
  一、專家學者。
  二、有關機關代表。
  三、相關業者。
第十一條
  審議委員會委員應本公正客觀之立場,並以保護使用者及經營者權益為
  原則,行使職權。
第十二條
  參與審議委員會會議人員對於審議事項應保守機密,不得洩漏。
第十三條
  審議委員會委員對於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
  意見載入會議紀錄。
第十四條
  審議委員會就申請人之系統設備建設能力、財務結構、工程技術能力及
  其他營運計畫書規定事項,公正擇優評審並為經營許可之評定建議。
第十五條
  審議委員會之決議事項,由交通部核交電信總局執行之。
  前項執行要點,由電信總局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