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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廢止

第十七條
  申請經營本業務之許可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營運計畫書,向電信局提
  出。
  前項營運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經營地區。
  二、公司章程、公司內部組織結構,含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暨股權佔
      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名簿。
  三、財務結構
    (一)財務能力證明
          1.已成立之公司提出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暨現金流量
            表。
          2.籌設中之公司提出發起人名冊、全體發起人同意訂定之章程
            、股東名簿、資本總額及實收資本額。
    (二)預估未來五年之資金來源暨資金運用計畫,並提出足資證明之
          文件。
    (三)預估並編製未來五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暨現金流量表。
  四、系統網路編碼計畫。
      前項文件如有欠缺,其情形可以補正者,電信總局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應退回其申請。文件完備者,電信總局應送請審
      議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