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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制(訂)定

第三章  分層負責 第十六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襄理局務;主任秘書,襄
  助局長、副局長處理局務。
第十七條
  港務長,綜理港務事項;總工程司,綜理工務事項;副總工程司襄助總
  工程司處理相關業務。
第十八條
  組室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科長承本單位主管之
  命,處理業務。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
第十九條
  局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局長主持,副局長
  、主任秘書、港務長、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專門委員、各組、室主
  管及所屬機構首長暨港務警察、消防單位首長為出席人員,並得通知有
  關人員列席。
第二十條
  局務會報以外之各項會議視業務需要,由局長或指派專人主持,得隨時
  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