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請及審核
第十四條
(受理申請期間)受理申請設置實驗網路之期間,由電信總局公告之。第十五條
(申請方式)申請設置實驗網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三份,向電信總 局提出申請,否則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二、實驗計畫書(應檢附唯讀光碟片一份,電子檔案應以Microsoft Wo rd 7.0版本製作)。 三、獲准設立之文件影本或公司執照影本等相關證明。 依前項規定檢具之文件於遞件後不予退還。第十六條
(申請書及實驗計畫書之內容)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請書,應載明申 請人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聯絡電話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 居所。以合作方式共同提出申請者,應指定其中一人為申請人。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實驗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實驗目的及必要性。 二、實驗項目及方式。 三、實驗區域。 四、通信型態。 五、電信設備設置及使用概況。 (一)電信設備清單。 (二)系統建設計畫、時程、基地臺預定設置之地點及數量。 (三)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 (四)實驗系統擬提供之服務項目。 (五)實驗頻率、頻寬、最大發射電功率、電波涵蓋範圍、調變方式 、天線性能等。 (六)空中介面規範。 六、實驗規劃: (一)預定開始實驗及終止實驗之日期。 (二)使用者人數及選擇使用者之條件。 (三)研究、發展、測試或蒐集相關數據之具體計畫。 (四)與國內產官學界合作之具體計畫。 七、使用者及社會大眾權益保障相關措施。 前項實驗計畫書應以A4版面、直式橫書方式撰寫。 申請書或實驗計畫書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經電信總局通知限期補 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核准。第十七條
(實驗案之核准)申請設置實驗網路之案件,由電信總局依實驗之必要 性、具體性與適當性等原則、及我國無線電頻率資源之使用情形核准之 。 實驗用無線電頻率應以和諧有效共用為原則。數申請人規劃之實驗區域 及實驗頻率有所重疊時,以合作對象數量較多者優先核准之。但電信總 局於必要時,得限期要求申請人相互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