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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設用暫行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廢止

第十六條
  (申請書及實驗計畫書之內容)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請書,應載明申
  請人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聯絡電話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
  居所。以合作方式共同提出申請者,應指定其中一人為申請人。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實驗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實驗目的及必要性。
  二、實驗項目及方式。
  三、實驗區域。
  四、通信型態。
  五、電信設備設置及使用概況。
    (一)電信設備清單。
    (二)系統建設計畫、時程、基地臺預定設置之地點及數量。
    (三)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
    (四)實驗系統擬提供之服務項目。
    (五)實驗頻率、頻寬、最大發射電功率、電波涵蓋範圍、調變方式
          、天線性能等。
    (六)空中介面規範。
  六、實驗規劃:
    (一)預定開始實驗及終止實驗之日期。
    (二)使用者人數及選擇使用者之條件。
    (三)研究、發展、測試或蒐集相關數據之具體計畫。
    (四)與國內產官學界合作之具體計畫。
  七、使用者及社會大眾權益保障相關措施。
      前項實驗計畫書應以A4版面、直式橫書方式撰寫。
      申請書或實驗計畫書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經電信總局通知限期補
      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