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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設用暫行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廢止

第十五條
  (申請方式)申請設置實驗網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三份,向電信總
  局提出申請,否則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二、實驗計畫書(應檢附唯讀光碟片一份,電子檔案應以Microsoft Wo
      rd 7.0版本製作)。
  三、獲准設立之文件影本或公司執照影本等相關證明。
      依前項規定檢具之文件於遞件後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