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國際聯營組織及國際航運協議
第三十四條
船舶運送業在中華民國經營業務者,參加或設立國際聯營組織,應檢附 組織章程、聯營作業計畫及相關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會商 有關機關認可。聯營組織變更或解散時,亦同。 國際聯營組織以協商運費、票價為其聯營協定內容者,其會員公司之運 價表,應由該組織授權之會員公司代為申請航政機關備查。 第二十二條規定,於國際聯營組織準用之。第三十五條
船舶運送業在中華民國經營業務,有簽訂國際航運協議者,應將國際航 運協議之名稱、內容及會員名錄,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認可。國 際航運協議變更時,亦同。 國際航運協議以協商運費、票價為其內容者,其運價表應由前項協議簽 訂者之一代為申請航政機關備查。 前項運價表應容許船舶運送業自由決定其運費、票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