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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海商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 修正

第三節  船舶抵押權 第三十三條
  船舶抵押權之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第三十四條
  船舶抵押權,得就建造中之船舶設定之。
第三十五條
  船舶抵押權之設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僅船舶所有人或受其特別委任
  之人始得為之。
第三十六條
  船舶抵押權之設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三十七條
  船舶共有人中一人或數人,就其應有部分所設定之抵押權,不因分割或
  出賣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