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海商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 修正
船舶抵押權之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船舶抵押權,得就建造中之船舶設定之。
船舶抵押權之設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僅船舶所有人或受其特別委任 之人始得為之。
船舶抵押權之設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船舶共有人中一人或數人,就其應有部分所設定之抵押權,不因分割或 出賣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