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海商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 修正
拖船與被拖船如不屬於同一所有人時,其損害賠償之責任,應由拖船所 有人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共同或連接之拖船,因航行所生之損害,對被害人負連帶責任。但他拖 船對於加害之拖船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