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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修正

第十章  罰則 第八十九條(外國船泊港或於港口間載運之處罰)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
駛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立即離港。
第九十條(罰則)
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客船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一
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
後,始得放行。
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小船所有人或小船駕
駛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
;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
第九十一條(遊艇違規超載或經營客貨運送以外用途或未依規定自主檢查之處罰)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遊
艇所有人或遊艇駕駛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
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
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遊艇所有人或遊艇
駕駛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
善完成後,始得放行。
第九十二條(罰則)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
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前段
、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新臺幣六千元以上
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
第九十三條(無船籍證書擅自航行之處罰)
違反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
、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
其限期改善。
第九十四條(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
駛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七條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
二、未依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期限申請船舶變更登記或註冊,或換發船舶
    相關證書。
三、違反停止航行命令者。
第九十五條(遊艇未依規定申請特別檢查丈量等之處罰)
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
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六十八條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遊艇所有人或遊艇駕駛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六條(驗船師違法執業或證書換發程序之處罰)
驗船師違反第八十五條或第八十六條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
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七條(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或遊艇駕駛新臺幣三千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十四條規定而未申請變更、註冊者。
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於領得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為船
    舶所有權登記。
三、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於領得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
    換發或補發船舶國籍證書。
四、違反第三十三條前段、第三十四條前段、第三十五條前段、第三十六
    條前段、第三十七條前段、第三十八條前段或第五十七條前段規定,
    未經航政機關許可、檢查合格、或核准而航行或兼搭載乘客。
五、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
第九十八條(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政機關處小船所有人或小船駕駛新臺幣三千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未經領有航政機關核發之小船執照
    而航行。
二、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
    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二項或第
    八十一條規定。
第九十九條(停航處分)
同一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在一年內,有第九十條至第
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或第九十八條所列同一
行為,經航政機關處分二次以上者,得併予該船七日以上一個月以下之停
航處分。
第一百條(準用範圍)
本法關於船長或駕駛之處罰,於代理船長、駕駛或執行其職務者,準用之
。
本法關於船舶所有人之處罰,於船舶租用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