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定期檢查
第一節 船體定期檢查
第三十六條
各艙口、通風筒、機艙天罩、其他外露圍壁、水密艙壁開口、裝貨舷門、 灰槽及其他門口,連同其關閉及鎖緊裝置,均應予檢查。第三十七條
乾舷甲板及船艛甲板上之各通氣管與測深管及在乾舷甲板與船艛甲板下之 各舷窗與窗蓋暨位於乾舷甲板下之排水孔與衛生排水孔,連同其關閉與銷 緊裝置,均應予檢查。第三十八條
舷牆及排水口、欄杆、舷梯、救生索及裝載甲板木板所需之附件與裝置等 均應予檢查。第三十九條
與計算載重線或最高吃水線位置有關之船艛、設備、佈置、材料或寸法應 經確定未曾改裝。第四十條
所有主輔操舵裝置之各部分,包括齒輪、舵柄弧、舵柄、滑車、牽桿、鏈 、液壓遙控裝置或其他轉動裝置及制動器等均應予檢查,並操作試驗。第四十一條
船體水線下部分應配合定期檢查,於不超過三十個月進塢、上架或上坡一 次,以檢查船殼外板艉肋材、舵、推進器、艉軸套及所有之通海裝置包括 海水閥體及其附屬裝置等。舵承及艉軸承之間隙應予測記。屬木船並應予 捻縫。 船齡未滿十五年之船舶,前項船體水線下檢查,得由驗船機構出具漂浮狀 態下之水下檢查核可報告替代之。但客船及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不 得替代者,仍須依前項規定辦理。第四十二條
每次檢查艉軸時,應自艉軸襯套後端起,至距艉軸錐體大端為錐體長度三 分之一處止,使用有效之非破壞性探傷方法檢驗之。艉軸襯套之緊密性, 亦應予檢查。 非從事娛樂漁業漁船,艉軸之檢查得以間隙量測、試車或試航方式辦理。第四十三條
船舶之艉軸為下列情形之一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一、艉軸裝設防止海水浸入之連續性襯套。 二、艉軸係以抗蝕材料製成。 三、艉軸承為淡水潤滑。 四、艉軸係多軸。 五、艉軸承為油潤滑者。 非屬第一項型式之艉軸每三年檢查一次。 艉軸檢查規定年限屆滿時,以運轉紀錄及艉軸船內及船外部分作外觀檢查 ,並依最近一次上架時之艉軸間隙測量紀錄,經認可者,得申請展延探傷 檢查一年。 前項艉軸間隙容許值,以廠商原設計軸套規定之最大磨耗為限。第四十四條
艉軸套之磨損間隙超過規定之限度時,應予更換。第四十五條
運載散裝乾貨之船舶,各貨艙及中層甲板應予以檢查,運載之散裝貨物具 有腐蝕性者,各貨艙及中層甲板,應特別注意加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