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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檢查規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修正

第五章  臨時檢查 第四十九條
船舶遭受損害,進行修理或改裝時,應在檢查人員之督導下就損害部分或
修理、改裝部分施行檢查。
第五十條
為修理或改裝而將主輔機、鍋爐、絕緣體或其他裝具移出時,應利用其移
出機會對通常不易接近或隱蔽部分之結構,特別注意予以檢查。
第五十一條
船舶遭受損害,經檢查人員檢查後認為在預定航程內適航性無顧慮時,得
允施以臨時性之檢修。但應限期完成復原性之修理及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