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丈量規則

中華民國一00年八月二十六日 修正

第二節  船體主要部分體積之量計 第一款  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 第十八條
  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之船舶,其船體主要部分體積之計算方法,係將
  法長自後垂標起依左表之距離作分長點,先求各分長點上船體之橫剖面
  積,分別乘以左表規定之係數,其積之總和再乘以法長之三十分之一。
第十九條
  在各分長點上體橫剖面積之計算,應分兩部分為之。第一部分由基線起
  向上計算至左表最接近舷邊上甲板下緣之一水線止。第二部分由該水線
  向上計算至甲板下樑弧曲線止。該兩部分面積之計算方法如左:
  一、第一部分:在基線起至舷邊上甲板下緣之垂直距離上,依左表作分
      深點迄最接近舷邊上甲板下緣之計算橫剖面積之分界水線止。然後
      量取各分深點水線上之船體寬度,分別乘以左表所列之係數,其積
      之總和再乘以三分之一。
  二、第二部分:於前款計算橫剖面積之分界水線向上至舷邊上甲板下緣
      高度中點之船體寬度上作四等分之分寬點,由各分寬點分別垂直量
      取由該分界水線至甲板下樑弧曲線為止之高度,將各該高度自該船
      體寬度之任一端起,順序以係數一、四、二、四、一乘之,其積之
      總和再乘以該船體寬度之十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