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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丈量規則

中華民國一00年八月二十六日 修正

第三節  船體前後突出部分體積之量計 第一款  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 第二十一條
  在船舶前垂標以前或後垂標以後船體突出部分體積之量計,應依其突出
  部分之長度,按左表規定之等分數作分長點,並自突出長度之後端起依
  序命名為第一、第二、第三......等奇數個分長點。再求各分長點上突
  出部分之橫剖面積,除兩端之剖面積乘以一外,分長點為奇數之剖面積
  應乘以二,分長點為偶數之剖面積應乘以四,各積之總和再乘以分長點
  長度之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在船體突出部分各分長點上橫剖面積之計算,應比照第十九條規定之計
  算原則與方法,分為兩部分計算之。但其橫剖面之底端並非位於基線者
  ,應由該橫剖面之底端起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