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船舶丈量規則
中華民國一00年八月二十六日 修正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船舶,其量噸長度以前或以後船體突出部分之體積 ,應以突出部分長度中點上所量取之最大寬度及最大高度之積,再乘以 該突出部分之長度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