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附屬物體積之量計
第一款 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
第二十四條
在船體以外之附屬物,其體積之量計,應依該附屬物之長度,按左表規 定之等分數作分長點,並自其長度之後端起依序分別命名為第一至第三 、或第一至第五、第一至第七等奇數個分長點。再求各分長點上該附屬 物橫剖面積,除兩端之剖面積乘以一外,分長點為奇數之剖面積應乘以 二,分長點為偶數之剖面積應乘以四,各積之總和再乘以分長點長度之 三分之一。第二十五條
在船體以外之附屬物,其在各分長點上橫剖面積之計算,應依其在各分 長點之深度,按左表規定之等分數作分深點,並自其深度之下端起依序 分別命名為第一至第三、或第一至第五、第一至第七等奇數個分深點。 再求各分深點上該附屬物之寬度,除兩端之寬度乘以一外,分深點為奇 數之寬應乘以二,分深點為偶數為偶數之寬度應乘以四,各積之總和再 乘以分深點間距之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