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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丈量規則

中華民國一00年八月二十六日 修正

第二款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 第二十六條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船舶,其船體以外附屬物之體積,得以該附屬物之
  最大長度乘以其平均寬度及平均高度計算之。
  前項平均高度應於該附屬物最大長度之中點量取。平均寬度應於平均高
  度之中點量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