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船舶丈量規則
中華民國一00年八月二十六日 修正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船舶,其船體以外附屬物之體積,得以該附屬物之 最大長度乘以其平均寬度及平均高度計算之。 前項平均高度應於該附屬物最大長度之中點量取。平均寬度應於平均高 度之中點量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