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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丈量規則

中華民國一00年八月二十六日 修正

第五節  上層建築體積之量計 第一款  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 第二十七條
  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船舶之上層建築,其體積之量計方法,應依其長
  度自上層建築之後端起,按左表之距離作分長點,先求各分長點上船體
  之橫剖面積,分別乘以左表規定之係數 C,其積之總和再乘以左表規
  定之係數 C。
第二十八條
  上層建築在分長點上橫剖面積之計算,應以該橫剖面積上端及下端之寬
  度各乘以一,加其高度中點寬度之四倍,其總和再乘以該橫剖面積高度
  之六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