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丈量規則
中華民國一00年八月二十六日 修正
第五節 上層建築體積之量計
第一款 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
第二十七條
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船舶之上層建築,其體積之量計方法,應依其長
度自上層建築之後端起,按左表之距離作分長點,先求各分長點上船體
之橫剖面積,分別乘以左表規定之係數 C,其積之總和再乘以左表規
定之係數 C。
第二十八條
上層建築在分長點上橫剖面積之計算,應以該橫剖面積上端及下端之寬
度各乘以一,加其高度中點寬度之四倍,其總和再乘以該橫剖面積高度
之六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