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貨物艙間體積之量計
第一款 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
第三十一條
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船舶之貨物艙間,其體積應分上甲板以下及上甲 板以上兩部分逐艙量計之。第三十二條
上甲板以下各貨物艙開體積之量計,應依各該艙之長度,按左表規定之 等分數作等分點,並自後端橫隔艙壁起依序分別命名為第一至第三、或 第一至第五、第一至第七等奇數個分長點。再求各分長點上貨物艙間之 橫剖面積,除兩端之剖面積乘以一外,分長點為奇數之剖面積應乘以二 ,分長點為偶數之剖面積應乘以四,各積之總和再乘以分長點長度之三 分之一。第三十三條
上甲板以下各貨物艙間分長點上橫剖面積之計算,應包括左列兩部分之 面積: 一、舷邊上甲板下緣以下部分:有二重底板者自二重底板上緣,無二重 底板者自龍骨板上緣,向上量至舷邊上甲板下緣之深度,按左表規 定之等分數作分深點,並自下端起依序分別命外為第一至第五或第 一至第七等奇數個分深點。再量各分深點上該艙之寬度,除下上兩 端之寬度乘以一外,分深點為奇數之寬度應乘以二,分深點為偶數 之寬度應乘以四,各積之總和再乘以分深點間距之三分之一。 二、舷邊上甲板上緣以上部分:於前款各橫剖面最上端分深點之寬度上 作四等分之分寬點,由各分寬點分別向上量取甲板上樑弧曲線之高 度,並自該寬度之任一端起,順序以係數一、四、二、四、一乘之 。 其積之總和再乘以該寬度之十二分之一。第三十四條
上甲板以上各貨物艙間包括各貨艙艙口體積之量計,得以其平均之長、 寬、深相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