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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船舶丈量規則

中華民國一00年八月二十六日 修正

第二款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 第三十五條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船舶,其各貨物艙間及各貨艙口之體積,得以平均
  之長、寬、深相乘計算之。
  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之上甲板以下貨物艙間之總體積,在任何情況下,
  不得超過依第二十條規定計算所得之船體主要部分體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