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船舶丈量規則
中華民國一00年八月二十六日 修正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船舶,其各貨物艙間及各貨艙口之體積,得以平均 之長、寬、深相乘計算之。 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之上甲板以下貨物艙間之總體積,在任何情況下, 不得超過依第二十條規定計算所得之船體主要部分體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