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總噸位及淨噸位
第三十六條
船舶之總噸位,應以左列公式決定之:GT=K V式中:GT為船舶總噸位 。 V.為船舶所有圍蔽艙間之總體積,其單位為立方公尺。 K 之值等於0.2+0.02 logV 或如左表所列之值。第三十七條
船舶之淨噸位,應依附件五公式決定之。第三十八條
前條計算船舶淨噸位用之模吃水應為下列吃水之一: 一、適用國際載重線公約之船舶,依該公約所勘劃之夏期載重線吃水, 但不得適用夏期木材載重線吃水。 二、適用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或其他國際協定之客船,依該規定所勘 劃之最深艙區劃分載重線吃水。 三、不適用國際載重線公約之船舶,依航政機關所勘劃之夏期載重線吃 水。 四、未經勘劃載重線之船舶,其吃水已符合航政機關規定之限制者,為 其最大許可吃水。 五、其他船舶為舯部模深百分之七十五。第三十九條
船舶淨噸位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決定後,如船舶之特性包括所有圍蔽艙 間之總體積 V、貨物艙間之總體積V 、舯部模吃水 d、乘客人數 N及 N 等有變更,致該船之淨噸位增加時,應立即採用變更之新淨噸位。 前項船舶之特性變更,致該船之淨噸位減少時,應俟第四十二條規定之 日期屆滿後適用之。第四十條
船舶同時勘劃有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載重線者,應依 其較大之模吃水計算淨噸位。船舶營運之情況變更,致淨噸位有所減少 時,應俟第四十二條規定之日期屆滿後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