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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丈量規則

中華民國一00年八月二十六日 修正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船舶所有人向航政機關申請船舶噸位丈量者,應依船舶丈量費費率表(
  如附件六)之規定繳納丈量費。
第四十六條之一
  (刪除)
第四十七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