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丈量規則

中華民國一00年八月二十六日 修正

第二十條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船舶,其船體主要部分體積得依左列計算之:V=
  0.65× L× B×[Dm+2/3C+1/3( Ds-Dm) ]式中:V   為在量噸長度前
  後兩端垂線間,上甲板以下船體主要部分之體積。
      L.為量噸長度,指在上甲板下緣或其延線上,自艏材前面至艉外板
        後面之水平距離。
      B.指上甲板以下船舶兩舷外板外面間之最大寬度。如為帆船,應以
        上甲板以下船舶兩舷外板外面間最大寬度之一.五倍與距量噸長
        度兩端各為量噸長度四分之一處兩舷外板外面間最大寬度之總和
        之平均值計算之。
        Dm. 為船深,指在量噸長度之中點,自龍骨下緣量至舷邊上甲板
        下綠之垂直距離。如為本船或合構船,應自龍骨嵌槽之下緣量起
        。
      C.為量噸長度中點之樑拱高。
        Ds. 為在量噸長度之中點,自龍骨下緣量至量噸長度兩端連線之
        垂直距離。如為木船或合構船,應自龍骨嵌槽之下緣量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