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所稱船體肥瘠係數,以Cb表示之,其數值依左列公式求之: Cb=V/LBd1 L為第二十六條所規定之船長,其單位以公尺計。 B為第二十九條所規定之船寬,其單位以公尺計。 d為第三十條最小模深之百分之八十五,其單位以公尺計。 V為該船模吃水為d1時之模排水量體積,其單位以立方公尺計。如船殼 板為金屬質者,其艉部膨出部分不計。如船殼板為非金屬質者,應包括 船殼板之體積。第一百十八條
乙型船舶其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而未滿一00公尺,且封閉船艛之有 效長度在船長百分之三十五以內者,其乾舷應按附表二所列基本乾舷再加 以依左式計算所得之公釐數: 7.5(100-L)(0.35-E/L) L為船長,其單位以公尺 計。 E為本章第三節有關條款所規定之船艛之有效長度,其單位以公尺計。第一百十九條
船舶之肥瘠係數大於零點六八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之基本乾舷,經依 第一百十四條、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修正後,應再乘以下 式之值: (Cb+0.68)/1.36 Cb:為船舶肥瘠係數。第一百二十條
用以計算乾舷之船深D,如大於船長L之十五分之一時,乾舷應予增加, 其增加值為依左式計算所得之公釐數: (D-L/15) D為船深,L為船長,其單位均以公尺計。 R為一係數,其值視船長而定: 一、船長未滿一二0公尺時,R=L/0.48。 二、如船長滿一二0公尺,則R之值為二五0。第一百三十八條
本規則所稱之船艏高度,係指在艏垂標上,自用以釐定夏期乾舷設計吃水 之俯仰水線至暴露甲板舷邊之垂直距離。其高度不得少於依左列公式計算 所得之公釐數: 一、船長未超過二五0公尺者: 56L(1-L/500)1.36/Cb+0.68 二、船長等於或大於二五0公尺者: 7000×1.36/Cb+0.68 L為船長,其單位以公尺計。 Cb為肥瘠係數,其值如小於0.六八時,仍以0.六八計。第一百七十條
勘劃艙區載重線之客船,僅須標示一道淡水載重線。 艙區載重線與本規則所規定之載重線組合而成時,應適用本規則所規定之 淡水載重線。但艙區載重線與本規則所規定之淡水載重線相混淆時,得使 用艙區淡水載重線,以FC1表示之。並將本規則所規定之淡水載重線予 以省略。第一百七十二條
客船之若干艙間,兼供載貨或載客之用時,其艙區載重線之位置,視其營 運方式而有差異,除航行國內航線船舶得以夏期載重線標示外,如該船以 主要載客情況所勘劃之艙區載重線則應標以P1,其餘視兼用之情況,標 以P2、P3等。但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修正發布前已 勘劃艙區載重線者,得標以C1、C2或C3。 各該載重線之位置及其適用情況,應於客船安全證書上載明。第一百九十五條
船舶依附表九及附表十所得之基本乾舷,經依第一百九十二條或第一百九 十三條規定修正後,應乘以下式之數值: (Cb+0.68)/1.36 Cb:為船體肥瘠係數,Cb小於零點六八時,以零點六八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