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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修正

第一百二十條
用以計算乾舷之船深D,如大於船長L之十五分之一時,乾舷應予增加,
其增加值為依左式計算所得之公釐數:

(D-L/15)

D為船深,L為船長,其單位均以公尺計。
R為一係數,其值視船長而定:
一、船長未滿一二0公尺時,R=L/0.48。
二、如船長滿一二0公尺,則R之值為二五0。
第一百四十四條
自夏期海水最小乾舷內減去依左式計算所得之公分數,即為單位密度之淡
水最大乾舷。

△/40T

△為船舶在海水中夏期載重線上時之排水量,其單位為公噸。
T為船舶在海水中夏期載重線上時,每公分之吃水噸數,其單位為每公分
  公噸。
如船舶在夏期載重線上之海水排水量不能確定時,前項淡水最小乾舷得依
照夏期吃水每一公尺減去四十八分之一公尺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