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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修正

第一百零二條
舷牆在乾舷甲板或船艛甲板上之暴露部分形成井圍時,應具有充分設施以
迅速排洩甲板上之積水,除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外,如乾舷甲板上井圍內之
舷弧為標準弧或大於標準舷弧,則每一井圍每一舷邊之洩水口之最小面積
A應依下列公式計算之;至於船艛甲板上每一井圍之洩水口,其最小面積
應為依下列公式計算所得之一半:
一、井圍內舷牆長度等於或小於二十公尺時:

    A=0.7+0.0035 × l

二、井圍內舷牆長度大於二十公尺時:

    A=0.07 × l

    l:為舷牆長度,其單位為公尺;且不論在任何情況下,l之值如大
        於零點七L時,仍以零點七L計算之。
    A:為洩水口之最小面積,其單位為平方公尺。
前項面積尚應依下列規定分別增減之:
一、如舷牆平均高度大於一點二公尺時,應依其高度,每增加零點一公尺
    ,每公尺長之井圍應再增加洩水口面積零點零零四平方公尺。
二、如舷牆平均高度小於零點九公尺時,應依其高度,每減少零點一公尺
    ,每公尺長之井圍應減少洩水口面積零點零零四平方公尺。
三、無舷弧之船舶,上述計算之面積應增加百分之五十;若其舷弧高較標
    準為小時,洩水口面積增加之百分數應依比例計算之。
第一百十八條
乙型船舶其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而未滿一00公尺,且封閉船艛之有
效長度在船長百分之三十五以內者,其乾舷應按附表二所列基本乾舷再加
以依左式計算所得之公釐數:

7.5(100-L)(0.35-E/L)

L為船長,其單位以公尺 計。
E為本章第三節有關條款所規定之船艛之有效長度,其單位以公尺計。
第一百二十條
用以計算乾舷之船深D,如大於船長L之十五分之一時,乾舷應予增加,
其增加值為依左式計算所得之公釐數:

(D-L/15)

D為船深,L為船長,其單位均以公尺計。
R為一係數,其值視船長而定:
一、船長未滿一二0公尺時,R=L/0.48。
二、如船長滿一二0公尺,則R之值為二五0。
第一百三十五條
船舶乾舷因舷弧關係之乾舷修正,係以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之實際舷弧與
標準舷弧比較後之舷弧差裕數乘以左式之因數即得0.75-S/2L。
S為封閉船艛之總長。
L為船長。
第一百三十八條
本規則所稱之船艏高度,係指在艏垂標上,自用以釐定夏期乾舷設計吃水
之俯仰水線至暴露甲板舷邊之垂直距離。其高度不得少於依左列公式計算
所得之公釐數:
一、船長未超過二五0公尺者:
    56L(1-L/500)1.36/Cb+0.68
二、船長等於或大於二五0公尺者:
    7000×1.36/Cb+0.68
L為船長,其單位以公尺計。
Cb為肥瘠係數,其值如小於0.六八時,仍以0.六八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