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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客船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修正

第八章  兼載貨物 第一百十六條
客船兼載貨物時,其船舶之穩度,應符合第三章規定,並不得影響逃生動
線及船舶設備之取用操作。
第一百十七條
客船兼載大量散裝貨物時,應備有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之裝載計畫。
前項計畫應包括堆裝佈置圖及穩度計算書。
第一百十八條
客船除有特殊設備及安全可靠之措施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准者外,不
得兼載危險品貨物。
第一百十九條
客船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外,不得兼載甲板貨物。
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為前項認可時,應重新核算其乘客定額,將兼載甲板
貨物之處所予以剔除。
第一百二十條
客船兼載牲口或家畜時,應有適當之隔離,並應有妥善之設備,以供飼養
照料及清潔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