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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客船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修正

第七章  衛生設施 第九十九條
(刪除)
第一百條
(刪除)
第一百零一條
航程時段跨越午夜十二時之國際客船,應為乘客分別設置男女專用公共浴
室至少各一間。公共浴室之沐浴設備應有隔間,沐浴設備數量按乘客定額
每滿一百人至少一個,未達一百人者,以一百人計。
前項乘客定額計算,得扣除已設置沐浴設備之房艙乘客定額人數。
第一百零二條
前條沐浴室與盥洗間合用時,應將沐浴部分與盥洗部分以隔艙板隔離。各
浴盆及淋浴間為單人式,並應加裝隔艙板,俾能單獨使用。
第一百零三條
航程時段跨越午夜十二時之國內客船,應為乘客分別設置男女專用公共浴
室至少各一間。公共浴室之沐浴設備應有隔間,沐浴設備數量按乘客定額
計算,其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航程需時未滿十二小時者,每滿二百人至少一個,未達二百人者,以
    二百人計。
二、航程需時十二小時以上者,每滿一百人至少一個,未達一百人者,以
    一百人計。
前項乘客定額計算,得扣除已設置沐浴設備之房艙乘客定額人數。
總噸位未滿一千或有特殊航線條件之船舶,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可者
,得免設置公共浴室。
第一百零四條
國際客船應為乘客分別設置男女專用公共廁所。廁所應設抽水式大便器及
設有隔間,大便器數量按乘客定額計算,其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增
設若干男用小便器:
一、航程未滿十二小時者,每滿七十五人至少一個,未達七十五人者,以
    七十五人計。
二、航程十二小時以上未滿二十四小時者,每滿五十人至少一個,未達五
    十人者,以五十人計。
三、航程二十四小時以上者,每滿二十五人至少一個,未達二十五人者,
    以二十五人計。
前項乘客定額計算,得扣除已設置大便器之房艙乘客定額人數。
第一百零五條
國內客船除航程未滿三十分鐘者得經航政機關同意後免予設置公共廁所外
,應為乘客分別設置男女專用公共廁所。廁所應設抽水式大便器及設有隔
間,大便器數量按乘客定額計算,其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增設若干
男用小便器:
一、航程三十分鐘以上未滿二小時者,每滿一百人至少一個,未達一百人
    者,以一百人計。
二、航程二小時以上未滿十二小時者,每滿七十五人至少一個,未達七十
    五人者,以七十五人計。
三、航程十二小時以上未滿二十四小時者,每滿五十人至少一個,未達五
    十人者,以五十人計。
四、航程二十四小時以上者,每滿五十人至少一個,未達五十人者,以五
    十人計。
前項乘客定額計算,得扣除已設置大便器之房艙乘客定額人數。無障礙廁
所之抽水式大便器得併入計數。廁所內僅有一大便器,並設有門閂等裝置
者,得採男女合用型式。
第一百零六條
(刪除)
第一百零七條
航程需時滿七十二小時之國際客船,應設置專用病房,其甲板面積,不得
小於三點四平方公尺,乘客定額十五人者,每增五十人應增面積一點六七
平方公尺,未滿五十人者,以五十人計。
第一百零八條
前條規定之病房應設置於最上層乘客甲板上,並應與其他乘客艙室作適當
之隔離。
第一百零九條
航程需時滿七日之國際乘客,除應按照前條規定設置病房外,並應增設隔
離病房一間,以供乘客患有傳染病或重病之用,設有病房四間以上者,應
使其中之兩間,作為隔離病房以便男女分用。
第一百十條
病房內應設置病床,盥洗設備及抽水便器。隔離病房並應附設浴室。
第一百十一條
航程需時滿七十二小時之國際客船,應設置醫療室,室內設有藥品架、診
斷床、各種必需之醫藥用品及用具。
第一百十二條
病房及醫療室不得用以儲存其他用具或貨物。
病房除為患病乘客專用外,不得作為他用。
醫療室不得作為任何人之寢室。
第一百十三條
設有醫療室之客船,應有合格之醫師及護理人員,其名額由航政機關核定
。
第一百十四條
航程需時滿七十二小時之國內客船,應酌量設置專用病房,並至少有護理
人員一名,其乘客超過三百人時,應增設醫療室及合格醫師一人。但情形
特殊經航政機關認可者,得免予設置醫師。
第一百十五條
無醫療室及病房之客船,應於船上設置簡便醫療用具及急救醫藥用品,其
數量及名稱由航政機關洽商衛生機關定之,並應由船長指定艙面部門甲級
船員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