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條
統艙內坐椅及長凳,其配置與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椅凳內緣之深度不得少於四十公分。 二、除預定航行時間未滿三小時者得為長凳外,坐椅應具有適當之扶手及 靠背,使一人一椅。 三、每一乘客所佔椅凳內緣之寬度,不得少於下列規定: (一)預定航行時間未滿一小時三十分鐘:四十公分。 (二)預定航行時間滿一小時三十分鐘而未滿六小時:四十五公分。 (三)預定航行時間滿六小時而未滿二十四小時:五十公分。 四、椅凳之前應至少有三十五公分以上之空間。但本規則中華民國105年3 月2日修正發布前建造或自外國輸入之客船,不在此限。 五、最內之座位,其中心離通道邊不得大於二公尺。 六、椅凳應予固定,使不因船舶之搖動而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