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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小船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修正

第三章  應急準備 第十五條
載客小船應將救生設備使用方法圖解,顯示於乘客易見之處,救生衣應配
合逃生路線置放於明顯、可迅速取用之處所,且有明顯之標示。
第十六條
載客小船開航前,駕駛應自行或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向乘客說明緊急應變措施,示範救生設備、救生衣使用方法。
二、施行航前自主檢查,檢視船身及輪機各部是否正常、將設備及屬具準
    備妥善。
三、於船艙明顯處公告應急部署表。
載客小船駕駛應每個月指導助手演習救生救火一次。但航行內水之載客小
船,應三個月辦理一次。
第十七條
前條公告之應急部署表,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全船工作人員在各種緊急情形下之特殊任務及其應在之位置。
二、各種應變音響或信號之標示。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特殊任務,包括下列事項:
一、關閉舷窗、水密門、防火門、排水門以及艙區艙壁甲板線以下之船殼
    板上所有各種污水及其他排洩口等。
二、關閉風扇及通風系統。
三、操作各種救生、消防、燈光、音號、旗號及救難等設備。
四、準備救生設備。
五、火警巡邏、消滅火災。
六、召集乘客,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警告乘客。
  (二)檢視各乘客之衣履以及救生衣是否穿著正常。
  (三)集合並引導乘客至其應在之位置。
  (四)指導乘客行動並於通道及梯道上維持秩序。
  (五)儘力扶助老弱婦孺之乘客。
七、保管輕便無線電設備。
八、駕駛人認為其他應變事項之特殊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