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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小船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修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修正後,地方政府制定載客小船管理自
治條例前,載客小船業者應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每一乘客投保金額不得
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
前項保險期間屆滿時,載客小船業者應予以續保。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