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客船邊際線以上之完整水密
第四十七條
客船艙壁甲板以上之水密性,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客船應採取限制艙壁甲板以上海水之浸入與流泛措施,包括部分艙 壁或腹板之採用。艙壁甲板上高於或緊鄰主要艙區劃分艙壁處設有 部分水密艙壁及腹板時,應與水密外殼板及艙壁甲板相接,俾使船 舶於受損傾側之情形下可限制海水沿甲板流泛。部分艙壁未與其下 一層艙壁銜接者,則在其中間之艙壁甲板應具有效之水密性。 二、艙壁甲板或其上一層之甲板應具有在通常海洋狀況下不致為下傾之 水所滲透之風雨密性。 三、露天甲板上之所有開口,應具備有足夠高度及強度之緣圍,並應具 有將其迅速關閉之風雨密有效裝置。 四、在各種天候狀況下,為迅速排除露天甲板上之海水,應裝設有必需 之排水口,欄杆或排水孔。第四十八條
客船艙壁甲板以上外殼板開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舷門、貨物與燃煤裝卸口及關閉艙壁甲板以上外殼板開口之其他裝 置之設計與構造,應視其所裝設之空間及其於最深艙區劃分載重線 之部位,各具足夠之強度。 二、艙壁甲板以上第一層甲板以下空間內之所有舷窗,應裝配內蓋,其 裝配之方式應能輕易緊密關閉舷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