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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修正

第五章 長度未滿二十四公尺客船之特別條件 第一節 平甲板船 第五十九條
  平甲板船之露天甲板應水密,並不得有妨礙洩水至舷外之裝置。
第六十條
  平甲板船,其船艏甲板具有足夠之舷弧可使甲板上之積水向後流者,得
  准於距船艏三分之一船長內裝設固定且不圍成井型之舷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