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修正
平甲板船之露天甲板應水密,並不得有妨礙洩水至舷外之裝置。
平甲板船,其船艏甲板具有足夠之舷弧可使甲板上之積水向後流者,得 准於距船艏三分之一船長內裝設固定且不圍成井型之舷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