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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修正

第三十條
  各類水密門之裝設規定如下:
  一、客艙、船員艙及工作艙之第一類鉸鍊式水密門僅許設於一甲板上,
      該甲板下邊於舷側之最低點至少應較最深艙區劃分載重線高二點一
      三公尺以上。
  二、水密門其門檻距最深載重線為高,其高出距離未滿二點一三公尺者
      ,應為第二類或第三類滑拉式門。但裝設於從事短程國際航線,所
      有該項門戶應為第三類動力操縱之滑拉式門。
  三、通達冷藏貨物之圍壁通路與貫通一個以上主要水密艙區劃分艙壁之
      通風管或壓力通風管,其開口處之各門應為第三類動力操縱之滑拉
      式門。
  四、水密門檻低於最深艙區劃分載重線,其在海上有時可能開啟者,應
      為適用下列規定之滑拉式門:
    (一)除軸道開口處之門戶外,該等門戶之數量超過五扇時,所有該
          等門戶以及設於軸道或通風管,或壓力通風管開口之門戶,均
          應為第三類動力操縱之滑拉式門,並均應能於艛上之中央控制
          站同時予以關閉。
    (二)除軸道開口處之門戶外,該等門戶之數量未超過五扇時:
          1.客船於艙壁甲板以下無客艙,所有該等門戶得為第二類手力
            操縱之滑拉式門。
          2.客船於艙壁甲板以下有客艙,所有該等門戶應為第三類動力
            操縱之滑拉式門,並均應能於艛上之中央控制站同時予以關
            閉。
    (三)客船僅有兩扇此項水密門,並均係通入機艙空間以內者,經航
          政機關核可該二門得為第二類手力操縱之滑拉式門。
  五、裝置於永久與備用燃料艙中間艙壁上之水密門,為防止煤塊阻礙該
      水密燃料艙門之關閉應以網柵或其他方法作妥善之佈置,並應經常
      可以通行。但在海上為處理燃煤有時必須開啟之滑拉式水密門係裝
      設於艙壁甲板下之甲板間煤艙之間者,應為第三類動力操縱之滑拉
      式門,不僅不應經常可以通行,其啟閉並應記入規定之航海記事簿
      內。
  六、分隔一貨艙空間與另一鄰接之貨艙空間之水密橫置艙壁,或一貨艙
      空間與一永久或備用燃料艙之水密橫置艙壁上不得設門、人孔、或
      出入口。但分隔最上層甲板間貨艙之水密艙壁上,經航政機關確認
      其重要,得裝設其結構、數量及佈置經航政機關核可之水密門。門
      戶得為鉸鍊式、滾動式或滑拉式門。但不應為遙控者。其裝置在實
      際可行之狀況下,應遠離船殼板,在任何狀況下,其外緣與船殼板
      之距離不應小於客船寬度五分之一,其距離係在最深艙區劃分載重
      線水平面上,與客船中心線成直角量得。
  七、主副推進機機艙,包括為推進用之鍋爐及所有之永久燃料艙之空間
      以內,除各燃料艙門及軸道門外,每一主要橫置艙壁得裝置不多於
      一扇之門戶。艉軸數不只一根時,軸道間應有內部相連接之通道,
      艉軸數為二時,械艙空間與軸道空間之間應僅有一扇門戶,艉軸數
      超過二時,應僅有二扇。門戶應為第二類或第三類滑拉式門,其位
      置應使門檻提高。自甲板上以手操縱門戶之機件,能適於必要機件
      之妥善佈置時,應置於機艙空間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