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各類水密門之裝設規定如下: 一、客艙、船員艙及工作艙之第一類鉸鍊式水密門僅許設於一甲板上, 該甲板下邊於舷側之最低點至少應較最深艙區劃分載重線高二點一 三公尺以上。 二、水密門其門檻距最深載重線為高,其高出距離未滿二點一三公尺者 ,應為第二類或第三類滑拉式門。但裝設於從事短程國際航線,所 有該項門戶應為第三類動力操縱之滑拉式門。 三、通達冷藏貨物之圍壁通路與貫通一個以上主要水密艙區劃分艙壁之 通風管或壓力通風管,其開口處之各門應為第三類動力操縱之滑拉 式門。 四、水密門檻低於最深艙區劃分載重線,其在海上有時可能開啟者,應 為適用下列規定之滑拉式門: (一)除軸道開口處之門戶外,該等門戶之數量超過五扇時,所有該 等門戶以及設於軸道或通風管,或壓力通風管開口之門戶,均 應為第三類動力操縱之滑拉式門,並均應能於艛上之中央控制 站同時予以關閉。 (二)除軸道開口處之門戶外,該等門戶之數量未超過五扇時: 1.客船於艙壁甲板以下無客艙,所有該等門戶得為第二類手力 操縱之滑拉式門。 2.客船於艙壁甲板以下有客艙,所有該等門戶應為第三類動力 操縱之滑拉式門,並均應能於艛上之中央控制站同時予以關 閉。 (三)客船僅有兩扇此項水密門,並均係通入機艙空間以內者,經航 政機關核可該二門得為第二類手力操縱之滑拉式門。 五、裝置於永久與備用燃料艙中間艙壁上之水密門,為防止煤塊阻礙該 水密燃料艙門之關閉應以網柵或其他方法作妥善之佈置,並應經常 可以通行。但在海上為處理燃煤有時必須開啟之滑拉式水密門係裝 設於艙壁甲板下之甲板間煤艙之間者,應為第三類動力操縱之滑拉 式門,不僅不應經常可以通行,其啟閉並應記入規定之航海記事簿 內。 六、分隔一貨艙空間與另一鄰接之貨艙空間之水密橫置艙壁,或一貨艙 空間與一永久或備用燃料艙之水密橫置艙壁上不得設門、人孔、或 出入口。但分隔最上層甲板間貨艙之水密艙壁上,經航政機關確認 其重要,得裝設其結構、數量及佈置經航政機關核可之水密門。門 戶得為鉸鍊式、滾動式或滑拉式門。但不應為遙控者。其裝置在實 際可行之狀況下,應遠離船殼板,在任何狀況下,其外緣與船殼板 之距離不應小於客船寬度五分之一,其距離係在最深艙區劃分載重 線水平面上,與客船中心線成直角量得。 七、主副推進機機艙,包括為推進用之鍋爐及所有之永久燃料艙之空間 以內,除各燃料艙門及軸道門外,每一主要橫置艙壁得裝置不多於 一扇之門戶。艉軸數不只一根時,軸道間應有內部相連接之通道, 艉軸數為二時,械艙空間與軸道空間之間應僅有一扇門戶,艉軸數 超過二時,應僅有二扇。門戶應為第二類或第三類滑拉式門,其位 置應使門檻提高。自甲板上以手操縱門戶之機件,能適於必要機件 之妥善佈置時,應置於機艙空間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