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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散裝貨物裝載規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 修正

第三章 穀類假定傾側力矩之計算 第一節 假定空隙之情況與計算完整穩度之方法 第十八條
  裝載散裝穀類之船舶,其穀面與貨艙上界限面間餘留之空隙假定如下:
  一、經依第十五條第二款平艙之滿載艙間內,所有與水平傾斜小於三十
      度角之周界表面下,其餘留之空隙係假定與周界表面平行,空隙之
      平均深度並以下列公式計算之:
        Vd=Vdl+0.75(d-600)毫米

        Vd  為空隙之平均深度,其單位為毫米;在任何狀況下假定值不
            應小於一百毫米。

        d   為縱桁之實際深度,其單位為毫米。

        Vdl  為附件五所列之標準空隙深度:

  二、依第十五條第四款第一目規定得准免平艙之未平艙滿載艙間內,應
      假定在裝載後之穀面,將自各方向由形成空隙之開口邊緣與水平成
      三十度角斜滑入甲板下之空隙區。
  三、在滿載之艙口內及艙口蓋內之任何未填滿空隙,其空隙之平均深度
      係假定自艙口蓋最低部或艙口邊緣材頂部二者中之較低處起,量至
      穀面下一百五十毫米。
  四、依第十五條第四款第二目規定艙端得准免平艙之未平艙滿載船間內
      ,應假定裝載完畢之穀面,將自各方向由艙口端梁之較低邊以三十
      度角斜傾滑離裝入區。艙口端梁上依附件六規定設有灌入孔時,則
      應假定裝載完畢之穀面,將自艙口端梁之直線以三十度角斜滑入各
      方向,其直線係將實際穀面之波峰及波谷取平均值而得之直線,如
      附件七所示。
第十九條
  為證明裝載散裝穀類之船舶,已符合第十二條規定之穩度基準,其穩度
  之計算應依下列假定:
  一、已平艙滿載艙間內貨物之重心係在全部貨艙間之體積中心上。但已
      平艙滿載艙間內貨物之垂向重心位置,經簽發許可文件之航政機關
      或驗船機構同意應將甲板下假定空隙之影響列入計算時,必須依下
      列公式增加由於穀類橫移之假定傾側力矩,以補償穀面垂向移動所
      生之不利影響:
      總傾側力矩=1.06 × 計算所得之橫向傾側力矩。
  二、已平艙滿載艙間內貨物之重量,在任何狀況下,應以全部載貨艙間
      之體積除以積載因數。
  三、未平艙滿載貨艙內貨物之重心係在全部貨艙空間之體積中心上,而
      無需考量其空隙。在任何狀況下,貨物之重量應依前條第二款或第
      四款假定所得之貨物體積除以積載因數計算之。
  四、部分裝載艙間內應依下列公式將穀面垂向移動之不利影響列入計算
      :
      總傾側力矩=1.12 × 計算所得之橫向傾側力矩。
  任何其他同等有效之方法得准予採用以達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
  之補償要求。
第二十條
  分裝載艙間內,有關穀面活動狀態之形式假定,依第五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