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穀類假定傾側力矩之計算
第一節 假定空隙之情況與計算完整穩度之方法
第十八條
裝載散裝穀類之船舶,其穀面與貨艙上界限面間餘留之空隙假定如下: 一、經依第十五條第二款平艙之滿載艙間內,所有與水平傾斜小於三十 度角之周界表面下,其餘留之空隙係假定與周界表面平行,空隙之 平均深度並以下列公式計算之: Vd=Vdl+0.75(d-600)毫米 Vd 為空隙之平均深度,其單位為毫米;在任何狀況下假定值不 應小於一百毫米。 d 為縱桁之實際深度,其單位為毫米。 Vdl 為附件五所列之標準空隙深度: 二、依第十五條第四款第一目規定得准免平艙之未平艙滿載艙間內,應 假定在裝載後之穀面,將自各方向由形成空隙之開口邊緣與水平成 三十度角斜滑入甲板下之空隙區。 三、在滿載之艙口內及艙口蓋內之任何未填滿空隙,其空隙之平均深度 係假定自艙口蓋最低部或艙口邊緣材頂部二者中之較低處起,量至 穀面下一百五十毫米。 四、依第十五條第四款第二目規定艙端得准免平艙之未平艙滿載船間內 ,應假定裝載完畢之穀面,將自各方向由艙口端梁之較低邊以三十 度角斜傾滑離裝入區。艙口端梁上依附件六規定設有灌入孔時,則 應假定裝載完畢之穀面,將自艙口端梁之直線以三十度角斜滑入各 方向,其直線係將實際穀面之波峰及波谷取平均值而得之直線,如 附件七所示。第十九條
為證明裝載散裝穀類之船舶,已符合第十二條規定之穩度基準,其穩度 之計算應依下列假定: 一、已平艙滿載艙間內貨物之重心係在全部貨艙間之體積中心上。但已 平艙滿載艙間內貨物之垂向重心位置,經簽發許可文件之航政機關 或驗船機構同意應將甲板下假定空隙之影響列入計算時,必須依下 列公式增加由於穀類橫移之假定傾側力矩,以補償穀面垂向移動所 生之不利影響: 總傾側力矩=1.06 × 計算所得之橫向傾側力矩。 二、已平艙滿載艙間內貨物之重量,在任何狀況下,應以全部載貨艙間 之體積除以積載因數。 三、未平艙滿載貨艙內貨物之重心係在全部貨艙空間之體積中心上,而 無需考量其空隙。在任何狀況下,貨物之重量應依前條第二款或第 四款假定所得之貨物體積除以積載因數計算之。 四、部分裝載艙間內應依下列公式將穀面垂向移動之不利影響列入計算 : 總傾側力矩=1.12 × 計算所得之橫向傾側力矩。 任何其他同等有效之方法得准予採用以達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 之補償要求。第二十條
分裝載艙間內,有關穀面活動狀態之形式假定,依第五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