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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散裝貨物裝載規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 修正

第三節 未平艙滿載艙間之假定體積傾側力矩 第二十四條
  計算未平艙滿載艙間假定體積傾側力矩之一般原則如下:
  一、除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外,前節已平艙滿載艙區之規定,均適用於
      未平艙滿載艙間。
  二、依第十五條第四款第一目規定其艙口外圍得准免整平之未平艙滿載
      艙間內:
    (一)穀類移動後所形成之穀面應假定與水平成二十五度角。但艙間
          內任一截面,艙口前後或兩翼,於該截面空隙之平均橫向面積
          等於或小於第十八條計算所得之面積時,則於該截面穀類移動
          後形成穀面之角度應假定與水平成十五度角。
    (二)艙間內任一橫截面之空隙面積,應假定於穀類移動前與移動後
          均為相等,且應假定穀類移動時,並無額外之裝載或流入。
  三、依第十五條第四款第二目規定得於艙口前後端准免整平之未平艙滿
      載艙間內:
    (一)穀類移動後於艙口兩翼之最後形成穀面,應假定與水平成十五
          度角。
    (二)穀類移動後於艙口之前後端之最後形成穀面,應假定與水平成
          二十五度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