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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散裝貨物裝載規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 修正

第六節 其他假定 第三十條
  裝載散裝穀類之船舶,經簽發許可文件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同意其裝
  載準備或結構佈置及確認其穩度之資料已符合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
  者,得准免適用本規則所作之假定,依此所為之同意者,應於許可文件
  或穀類裝載資料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