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部分載艙間之穩固
第三十六條
為減少部分裝載艙間之傾側力矩而採用捆紮或綁縛之方法者,應依下列 方法穩固之: 一、穀面應整平至中央稍高之狀況,再於穀面敷蓋粗麻布、帆布或其他 相當之隔離布。 二、隔離布或帆布應彼此搭疊一點八公尺。 三、以兩層約厚二十五毫米寬一百五十毫米至三百毫米之實心木板壓舖 於其上,底層木板應橫向舖敷,上層木板應縱向舖敷,兩層木板彼 此之間並應以釘釘牢;或以厚五十毫米之實心木板一層縱向舖敷, 其下舖以厚五十毫米寬不少於一百五十毫米之底層承座,彼此釘合 ,以代替上述之兩層二十五毫米厚板。但底層承座應延伸達艙之全 寬,其間距不得大於二點四公尺。其他裝置材料與上述方法具有同 等效能,經簽發許可文件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同意者,得准採用 之。 四、縛索得採用下列任一材料為之: (一)綱纜:直徑十九毫米或相當者。 (二)雙層鋼條:寬五十毫米、厚一點三毫米,其斷裂負荷至少為四 萬九千牛頓者。 (三)鏈條:與前二目具有同等強度者。縛索之繫縛應以三十二毫米 之鬆緊螺旋扣拉緊。使用雙層鋼條時,三十二毫米之鬆緊螺旋 扣得以附有鎖桿之紋車拉緊器代替之;自安裝時應有合適之套 筒板手備用。雙層鋼條兩端應至少以三只封夾繫緊。使用鋼纜 時,縛索兩端之眼環至少應使用四只索夾繫緊。 五、裝載完成前,縛索應以二十五毫米之接環或同等強度之梁夾,確實 連接於肋骨上,其連接點應位於預定穀面下約四百五十毫米處。 六、縛索與縛索之間距不應大於二點四公尺,每一縛索應以釘釘於縱向 木板頂上之承座支撐之。承座並應以厚二十五毫米以上寬一百五十 毫米以上之木材或同等材料為之,並應延伸達艙間之全寬。 七、航行中,捆縛之情況應定期檢查,必要時並應予緊固。第三十七條
為減少部分裝載艙間之傾側力矩而採用捆紮或綁縛之方法者,得依下列 方式穩固以代替前條所述之方法: 一、穀面應整平並使其沿艙間前後中心線方向呈稍高之狀況。 二、穀面應全部以粗麻布、帆布或其他相當之隔離布敷蓋。敷蓋材料應 具備不低於寬每五公分一千三百四十四牛頓之拉力強度。 三、以兩層鋼線加強網敷蓋於粗麻布或其他覆蓋物上,底層應橫向舖敷 ,上層應縱向舖敷,鋼線網彼此搭疊長度至少七十五毫米。上層網 敷蓋於底層上以此方式其間隔層構成大約長七十五毫米寬七十五毫 米正方形。鋼線加強網為鋼筋混凝土建築所使用者,具有斷裂負荷 至少為每平方公分五萬二千牛頓,直徑三毫米之鋼線銲接成長一百 五十毫米寬一百五十毫米正方形。鋼線上留有軋鋼殘餘黑皮者得准 使用。但有鬆動銹片或浮銹鍺,則不得使用之。 四、艙間左右兩舷處之鋼線網其周界需由長度一百五十毫米厚度五十毫 米之厚木板予以穩固。 五、由邊至邊跨越艙間之壓緊式縛索間距不得超過二點四公尺,但最前 與最後之縛索除外,且其分別距離前後貨艙壁亦不得超過三百毫米 。裝載完成前,每條縛索應以二十五毫米之接環或同等強度之梁夾 確實聯結於船體肋骨上,其聯結點應位於預定穀面下約四百五十毫 米處。縛索應由該點導至前款所述周界厚木板之頂面,厚木板之功 能即將縛索所產生之朝下壓力予以分散,兩層長一百五十毫米厚二 十五毫米之厚板橫向對中置於縛索下方,並應延伸達該艙間之全寬 。 六、壓緊式縛索得採下列任一材料: (一)鋼纜:直徑十九毫米或相當者。 (二)雙層鋼條:寬五十毫米,厚一點三毫米,其斷裂負荷至少為四 萬九千牛頓者。 (三)鏈條:與前二目具有同等強度者。縛索之繫縛應以三十二毫米 之鬆緊螺旋扣拉緊。但使用雙層鋼條時,三十二毫米之鬆緊螺 旋扣得以附有鎖桿之絞車拉緊器代替之;且安裝時應有合適之 套筒板手備用。雙層鋼條兩端應至少以三只封夾繫緊。使用鋼 纜時,縛索兩端之眼環應至少以四只索夾繫緊。 七、航行中,壓緊式縛索之情況應作定期檢查,必要時並應予緊固。第三十八條
部分裝載艙間以袋裝穀類或其他貨物堆置於穀面上使其穩固時,應符合 下列規定: 一、其自由穀面應整平,並敷以隔離布或同等之材料或加適當之平台。 平台應包括間距不超過一點二公尺之承座上舖厚二十五毫米間距不 超過一百毫米之木板。其他材料構成之平台具有同等之強度,並經 簽發許可文件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同意者,得准予使用。 二、袋裝穀類應緊密堆儲於平台或隔離布上,且其堆積高度不得少於自 由穀面最大寬度十六分之一或一點二公尺,兩者以較大者為準。 三、用以穩固之袋裝穀類,應裝於緊牢之袋內,妥為裝實,袋口並應緊 密封閉。 四、以貨物緊密堆儲,代替袋裝穀類,而具有第三款規定所產生之同等 壓力,亦得准予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