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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散裝貨物裝載規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 修正

第三節 平艙 第四十八條
  為防止固體散裝貨物移動,應儘可能裝滿並將貨物平均分布到貨物處所
  邊界。
  為減少貨物移動與空氣進入貨物,貨物應進行平艙。
  船長應考量船舶特性及預定之航程,對船舶穩度有所疑慮時應要求平艙
  。
第四十九條
  船舶裝載非粘性散裝貨物之平艙規定如下:
  一、靜止角小於等於三十度之貨物依穀類積載規定,並在採行平艙措施
      時,應依貨物密度決定下列事項:
    (一)隔板和漏斗型艙壁之尺寸和穩固佈置。
    (二)自由流動之貨物面對穩度之影響。
  二、靜止角大於三十度之貨物應按下列規定之一平艙:
    (一)貨物表面之不平整度以下列兩者取其較小值:
          1.不得超過船寬之十分之一。
          2.靜止角小於等於三十五度之最大允許值為一點五公尺;靜止
            角大於三十五度之最大允許值為二公尺。
    (二)使用經航政機關同意之防動裝置與穩固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