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未平艙滿載艙間之假定體積傾側力矩
第二十四條
計算未平艙滿載艙間假定體積傾側力矩之一般原則如下: 一、除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外,前節已平艙滿載艙區之規定,均適用於未 平艙滿載艙間。 二、依第十五條第四款第一目規定其艙口外圍得准免整平之未平艙滿載艙 間內: (一)穀類移動後所形成之穀面應假定與水平成二十五度角。但艙間內 任一截面,艙口前後或兩翼,於該截面空隙之平均橫向面積等於 或小於第十八條計算所得之面積時,則於該截面穀類移動後形成 穀面之角度應假定與水平成十五度角。 (二)艙間內任一橫截面之空隙面積,應假定於穀類移動前與移動後均 為相等,且應假定穀類移動時,並無額外之裝載或流入。 三、依第十五條第四款第二目規定得於艙口前後端准免整平之未平艙滿載 艙間內: (一)穀類移動後於艙口兩翼之最後形成穀面,應假定與水平成十五度 角。 (二)穀類移動後於艙口之前後端之最後形成穀面,應假定與水平成二 十五度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