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部分裝載艙間之假定體積傾側力矩
第二十六條
部分裝載艙間假定體積傾側力矩之計算,穀面未依第四章第三節規定穩固 時,其移動後之穀面傾側角應假定與水平成二十五度角。第二十七條
部分裝載艙間內,橫向隔壁間之縱向隔板為不連續時,任一隔板所能防止 穀面作全部寬度移動之有效長度,應自部分隔板之實際長度減去兩相鄰縱 向隔板間或船舷與縱向隔板間之較大橫向距離之七分之二。第二十八條
前條有關不連續縱向隔板所能防止穀面作全部寬度移動之有效長度計算, 不論其上層艙係滿載艙間或部分裝載艙間,均不適用於共同裝載艙間之下 層艙。第二十九條
部分裝載艙間內裝有隔板時,隔板高度應在穀面上方之艙間最大寬度八分 之一並至穀面下同等之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