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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散裝貨物裝載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修正

第六節  其他假定 第三十條
裝載散裝穀類之船舶,經簽發適載文件之驗船機構或造船技師同意其裝載
準備或結構佈置及確認其穩度之資料已符合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者,
得准免適用本規則所作之假定,依此所為之同意者,應於適載文件或穀類
裝載資料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