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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散裝貨物裝載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修正

第三節  部分載艙間之穩固 第三十六條
為減少部分裝載艙間之傾側力矩而採用捆紮或綁縛之方法者,應依下列方
法穩固之:
一、穀面應整平至中央稍高之狀況,再於穀面敷蓋粗麻布、帆布或其他相
    當之隔離布。
二、隔離布或帆布應彼此搭疊一點八公尺。
三、以兩層約厚二十五毫米寬一百五十毫米至三百毫米之實心木板壓舖於
    其上,底層木板應橫向舖敷,上層木板應縱向舖敷,兩層木板彼此之
    間並應以釘釘牢;或以厚五十毫米之實心木板一層縱向舖敷,其下舖
    以厚五十毫米寬不少於一百五十毫米之底層承座,彼此釘合,以代替
    上述之兩層二十五毫米厚板。但底層承座應延伸達艙之全寬,其間距
    不得大於二點四公尺。其他裝置材料與上述方法具有同等效能,經簽
    發適載文件之驗船機構或造船技師同意者,得准採用之。
四、縛索得採用下列任一材料為之:
  (一)綱纜:直徑十九毫米或相當者。
  (二)雙層鋼條:寬五十毫米,厚一點三毫米,其斷裂負荷至少為四萬
        九千牛頓者。
  (三)鏈條:與前二目具有同等強度者。縛索之繫縛應以三十二毫米之
        鬆緊螺旋扣拉緊。使用雙層鋼條時,三十二毫米之鬆緊螺旋扣得
        以附有鎖桿之紋車拉緊器代替之;自安裝時應有合適之套筒板手
        備用。雙層鋼條兩端應至少以三只封夾繫緊。使用鋼纜時,縛索
        兩端之眼環至少應使用四只索夾繫緊。
五、裝載完成前,縛索應以二十五毫米之接環或同等強度之梁夾,確實連
    接於肋骨上,其連接點應位於預定穀面下約四百五十毫米處。
六、縛索與縛索之間距不應大於二點四公尺,每一縛索應以釘釘於縱向木
    板頂上之承座支撐之。承座並應以厚二十五毫米以上,寬一百五十毫
    米以上之木材或同等材料為之,並應延伸達艙間之全寬。
七、航行中,捆縛之情況應定期檢查,必要時並應予緊固。
第三十七條
為減少部分裝載艙間之傾側力矩而採用捆紮或綁縛之方法者,得依下列方
式穩固以代替前條所述之方法:
一、穀面應整平並使其沿艙間前後中心線方向呈稍高之狀況。
二、穀面應全部以粗麻布、帆布或其他相當之隔離布敷蓋。敷蓋材料應具
    備不低於寬每五公分一千三百四十四牛頓之拉力強度。
三、以兩層鋼線加強網敷蓋於粗麻布或其他覆蓋物上,底層應橫向舖敷,
    上層應縱向舖敷,鋼線網彼此搭疊長度至少七十五毫米。上層網敷蓋
    於底層上以此方式其間隔層構成大約長七十五毫米寬七十五毫米正方
    形。鋼線加強網為鋼筋混凝土建築所使用者,具有斷裂負荷至少為每
    平方公分五萬二千牛頓,直徑三毫米之鋼線銲接成長一百五十毫米寬
    一百五十毫米正方形。鋼線上留有軋鋼殘餘黑皮者得准使用。但有鬆
    動銹片或浮銹鍺,則不得使用之。
四、艙間左右兩舷處之鋼線網其周界需由長度一百五十毫米厚度五十毫米
    之厚木板予以穩固。
五、由邊至邊跨越艙間之壓緊式縛索間距不得超過二點四公尺,但最前與
    最後之縛索除外,且其分別距離前後貨艙壁亦不得超過三百毫米。裝
    載完成前,每條縛索應以二十五毫米之接環或同等強度之梁夾確實聯
    結於船體肋骨上,其聯結點應位於預定穀面下約四百五十毫米處。縛
    索應由該點導至前款所述周界厚木板之頂面,厚木板之功能即將縛索
    所產生之朝下壓力予以分散,兩層長一百五十毫米厚二十五毫米之厚
    板橫向對中置於縛索下方,並應延伸達該艙間之全寬。
六、壓緊式縛索得採下列任一材料:
  (一)鋼纜:直徑十九毫米或相當者。
  (二)雙層鋼條:寬五十毫米,厚一點三毫米,其斷裂負荷至少為四萬
        九千牛頓者。
  (三)鏈條:與前二目具有同等強度者。縛索之繫縛應以三十二毫米之
        鬆緊螺旋扣拉緊。但使用雙層鋼條時,三十二毫米之鬆緊螺旋扣
        得以附有鎖桿之絞車拉緊器代替之;且安裝時應有合適之套筒板
        手備用。雙層鋼條兩端應至少以三只封夾繫緊。使用鋼纜時,縛
        索兩端之眼環應至少以四只索夾繫緊。
七、航行中,壓緊式縛索之情況應作定期檢查,必要時並應予緊固。
第三十八條
部分裝載艙間以袋裝穀類或其他貨物堆置於穀面上使其穩固時,應符合下
列規定:
一、其自由穀面應整平,並敷以隔離布或同等之材料或加適當之平台。平
    台應包括間距不超過一點二公尺之承座上舖厚二十五毫米,間距不超
    過一百毫米之木板。其他材料構成之平台具有同等之強度,並經簽發
    適載文件之驗船機構或造船技師同意者,得准予使用。
二、袋裝穀類應緊密堆儲於平台或隔離布上,且其堆積高度不得少於自由
    穀面最大寬度十六分之一或一點二公尺,兩者以較大者為準。
三、用以穩固之袋裝穀類,應裝於緊牢之袋內,妥為裝實,袋口並應緊密
    封閉。
四、以貨物緊密堆儲,代替袋裝穀類,而具有第三款規定所產生之同等壓
    力,亦得准予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