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平艙
第四十八條
為防止固體散裝貨物移動,應儘可能裝滿並將貨物平均分布到貨物處所邊 界。 為減少貨物移動與空氣進入貨物,貨物應進行平艙。 船長應考量船舶特性及預定之航程,對船舶穩度有所疑慮時應要求平艙。第四十九條
船舶裝載非粘性散裝貨物之平艙規定如下: 一、靜止角小於等於三十度之貨物依穀類積載規定,並在採行平艙措施時 ,應依貨物密度決定下列事項: (一)隔板和漏斗型艙壁之尺寸和穩固佈置。 (二)自由流動之貨物面對穩度之影響。 二、靜止角大於三十度之貨物應按下列規定之一平艙: (一)貨物表面之不平整度以下列兩者取其較小值: 1.不得超過船寬之十分之一。 2.靜止角小於等於三十五度之最大允許值為一點五公尺;靜止角 大於三十五度之最大允許值為二公尺。 (二)使用經航政機關同意之防動裝置與穩固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