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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散裝貨物裝載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修正

第四節  特殊散裝貨物裝載 第五十條
容易液態化之精煉礦或其他貨物僅允許在實際含水量少於適運水分極限下
裝載。
設有專用設備之船舶不在此限。
第五十一條
航行期間,應採取措施防止液體進入載有固體散裝貨物之處所,且不得用
水冷卻貨物。
第五十二條
具有化學危險之散裝貨物應按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進行分類與運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