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人員與船舶安全
第五十三條
裝載、運送和卸載固體散裝貨物期間,應採取安全預防措施。 載運固體散裝危險貨物之船舶應配有事故應變和醫療急救程序。第五十四條
裝載具有毒性、腐蝕和窒息危險性之散裝固體貨物,應注意人身防護以及 在裝卸載前後採取必要之特別預防措施。 進入船上封閉處所前,應採取安全防護程序。 載運易散發有毒氣體、易燃氣體及易造成貨物處所缺氧之貨物,應配備可 測量貨物處所內特定氣體或氧氣濃度之儀器及其詳細之使用說明書。第五十五條
暴露於粉塵中之人員應使用呼吸保護裝置、防護服與塗抹護膚膏及充分的 身體沖洗及外衣洗滌等適當防護措施。第五十六條
為避免由固體散裝貨物粉塵造成之爆炸危險,應於裝載、卸載和清掃時, 保持通風及沖洗。 對於釋放大量可燃氣體之貨物,應對貨物處所進行有效通風。以氣體探測 器定時監測貨物處所之空氣,並注意貨物處所鄰近封閉處所之空氣有無異 常。第五十七條
裝運釋放有毒或易燃氣體之貨物時,貨物處所應設置機械或自然通風。 載運需持續通風貨物之貨物處所應裝置能保持開啟之通風口,開口須滿足 載重線勘劃規則之規定。 通風系統應防止任何洩漏之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進入住艙或工作處所。 貨物會發生自熱時,僅能採用表面通風。第五十八條
船舶航行中使用殺蟲劑薰艙時,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